Q1    中医医疗技术包括哪些?

根据《中医医疗技术手册》2013版,中医医疗技术共分为96种,具体可参考下图:
 

Q2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是否可以开展西医诊疗活动?是否可以开展药物静脉输注、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从事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可以开西药、做手术;

开展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医疗技术,如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疗技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培训及考核合格后可以在该医师专业相关领域使用;

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经培训、考核合格,可以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可以开展;

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经医疗机构考核合格可以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等等。

Q3   中医(专长)医师开展诊疗活动有哪些特殊规定?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不能超出注册的范围执业。不能开西药、做手术。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4 《中医药法》对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有哪些要求?

1.《中医药法》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2.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3.《中医药法》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Q5   《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对执业人员有哪些要求?

1.每床至少配备0.4名中医类别医师和0.4名护士。

2.三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临床专业10年以上。二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

3.主管中医病房的护士长应当系统接受过中医药知识技能岗位培训,能够指导护士开展辨证施护和运用中医护理技术。

4.《护士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Q6  《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对中药房执业人员有哪些要求?

1.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至少达到20%,中医医院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至少达到60%。三级医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不低于50%,二级医院不低于40%。

2.中药房主任或副主任中,三级医院应当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二级医院应当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中药饮片调剂组、中成药调剂组、库房采购组负责人至少应具备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老药工。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应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煎药室负责人应为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煎药人员须为中药学专业人员或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有条件的医院应有临床药学人员。

Q7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人员要求有哪些?

1.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

2.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当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3.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在一级医院应当是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

4.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5.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6.尚未评定级别的医院,按照床位规模执行相应级别医院的人员要求。

Q8   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人员要求有哪些?

1.煎药室应当由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经验的中药师具体负责煎药室的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及组织管理工作。

2.煎药人员应当经过中药煎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中药煎药工作。煎药工作人员需有计划地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

3.煎药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等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体表有伤口未愈合者不得从事煎药工作。

4.煎药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煎药前要进行手的清洁,工作时应当穿戴专用的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清洁。

Q9  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设施与设备要求有哪些?

1.中药煎药室(以下称煎药室)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的地面、路面、植被等应当避免对煎药造成污染。

2.煎药室的房屋和面积应当根据本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煎药量合理配置。工作区和生活区应当分开,工作区内应当设有储藏(药)、准备、煎煮、清洗等功能区域。

3.煎药室应当宽敞、明亮,地面墙面、屋顶应当平整、洁净、无污染、易清洁,应当有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它设施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4.煎药室应当配备完善的煎药设备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储药设施、冷藏设施以及量杯(筒)、过滤装置、计时器、贮药容器、药瓶架等。

5.煎药工作台面应当平整、洁净。煎药容器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器皿为宜,禁用铁制等易腐蚀器皿。储药容器应当做到防尘、防霉、防虫、防鼠、防污染。用前应当严格消毒,用后应当及时清洗。

Q10  “三伏贴”想贴就贴吗?

不能想贴就贴。“三伏贴”即冬病夏治穴位贴敷,是群众广为接受的一种中医药防治疾病的方式,“三伏贴”要三看:

一看,机构资质。开展“三伏贴”服务的机构应为具有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并已开展相应的中医药或民族医药服务工作。养生保健机构、美容院等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三伏贴”贴敷服务。

二看,人员执业资质。“三伏贴”处方用药及穴位选择应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拟定;对患者实施“三伏贴”的操作人员应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接受过穴位贴敷技术专业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应对本单位能够从事“三伏贴”操作的人员予以明确并进行培训、考核。

三看,开展“三伏贴”技术服务是否经过备案。“三伏贴”处方用药及穴位选择应经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议后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无伦理委员会的,应由核准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审议并同意后备案。

Q11   西医医师是否可以开具中药处方?

对于中药,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开具中药处方。其他类别的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Q12   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是否属于医疗活动?

认定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是否属医疗活动,关健在于这些活动是否“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进行,尤其是否是“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进行。

在医疗机构内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

在养生保健等非医疗机构仅开展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养生保健调理服务,未以诊断、治疗疾病为目的,没有宣传治疗作用,即使开展了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不认定为非法行医。

Q13  养生保健机构哪些不能干?

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Q14   中医诊所是否可以看西医、开展药物静脉输注?

中医诊所

1.中医(备案)诊所,需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服务范围仅包括中药、中医非药物疗法和中药药事服务三类,中医药治疗率100%。(❶.不能超出备案范围(诊疗科目、技术等)开展诊疗活动;❷.不能看西医、不能开展药物静脉输注等西医西药服务)

2.中医(综合)诊所,需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可以在诊疗科目范围内提供以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中西医两法服务,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❶.具备相应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的,可以开展一般药物静脉输注;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

Q15  中药处方书写规范有哪些要求?

1.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2.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3.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4.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6.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7.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8.中药注射剂应单独开具处方。

Q16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哪些要求?

1.中医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望、闻、问、切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2.病历书写中涉及的诊断,包括中医诊断和西医诊断,其中中医诊断包括疾病诊断与证候诊断。中医治疗应当遵循辨证论治的原则。

3.入院记录中医望、闻、切诊应当记录神色、形态、语声、气息、舌象、脉象等。

4.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及证候演变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5.中医方药记录格式参照中药饮片处方相关规定执行。

6.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病例特点:应当在对病史、四诊情况、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诊断依据包括中医辨病辨证依据与西医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包括中医鉴别诊断与西医鉴别诊断。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中西医治疗措施及中医调护等。

Q17  中药饮片管理主要有哪些要求?

中药饮片仓库应当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

中药饮片出入库应当有完整记录。中药饮片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应当定期进行中药饮片养护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中医医院应加强中药饮片养护管理,设立独立的中药饮片库房,完善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防止中药饮片发霉变质、虫蛀、变色、走油、鼠侵等问题的发生。

Q18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调配处方有哪些要求?

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

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二级以上医院应当由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剂复核工作,复核率应当达到100%。

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Q19   中医医院命名有哪些要求?

(一)中医医院命名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中医医院名称由通用名和识别名组成。

2.通用名一般应在“医院”前加注“中医”等字样。如识别名中含有“中医”等字样,或举办单位是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机构,或含有中医专属名词的,通用名前可不再加注“中医”等字样。

3.识别名一般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体现地域或举办人,内容可包含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举办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举办人姓名、与设置人有关联的其他名词,第二部分体现医院具体性质,内容为中医学专业(学科、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诊疗技术名称,或中医专属名词。识别名中,第二部分可以省略如“xx省xx市中医医院”。识别名中如含有第二部分,应符合中医药理论和专科专病命名原则,如“xx省xx市整骨医院”原则上不得采用西医专属名词。

(二)中医医院名称出现下列情况的,须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1.中医医院识别名称中使用“中心”字样的,或以具体的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的。

2.中医医院以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命名,或加挂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临床实习医院名称的。

(三)中医医院不得同时使用中西医结合医院名称。

(四)中医医院名称中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五)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所有权改造后,不再属“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原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需进行相应变更。

Q20   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有哪些要求?

(一)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应体现中医特点,首选中医专业名词命名。临床科室名称应规范,采用疾病名称或证候名称作为科室名称时,应按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和相关规范命名。

(二)临床科室命名可采用以下方式:

1.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中医专业命名,如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老年病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等。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等。

2.以中医脏腑名称命名,如心病科、肝病科、脾胃病科、肺病科肾病科、脑病科等。

3.以疾病、症状名称命名,如中风病科、哮喘病科、糖尿病科、血液病科、风湿病科、烧伤科、疮疡科、创伤科、咳嗽科等。

4.以民族医学名称命名,如藏医学科、蒙医学科、维吾尔医学科、傣医学科、壮医学科、朝医学科、彝医学科、瑶医学科、苗医学科等。

5.门诊治疗室原则上应以治疗技术或仪器设备功能命名,如导引治疗室、穴位敷贴治疗室等。

(三)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不得含有“中医”、“中西医结合”、西医”字样,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四)以“中心”、“国医堂”等作为临床科室名称的,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并应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