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6〕497号

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处理问题的请示》(津卫报〔2006〕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执业助理医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复。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老版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理解:也就是说,助理行医出事,也是受医师法保护的,常规的处理是警告或暂停执业、严重的吊销证书、再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助理医师也是有证医师,不能按“无证行医”或“非法行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