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医(专长)医师是国家为广大民间中医开辟的一条合法行医道路。有证行医,合法执业,本质上也是对民间中医的保护。但是,考取了中医(专长)医师证后,就一定要遵守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比如接诊病人要规范书写门诊病历,要在专长范围(执业范围)内行医,不得超出专长医师证书上准许的技术专长和疾病种类。
就拿本文案例来说,就以下的文字报道信息来看(可能并不全面),患者的死亡未必就全是针灸和中药所导致,此前的车祸伤或许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但因该医师超范围行医、未规范书写病历,即使签署了免责协议,也是无效的。违法必究,该医师必然要承担责任。
大胆假设一下,如果该医师规范书写了门诊病历,没有超范围行医,并且告知了车祸颅脑损伤的迟发风险因素,告知了需按期行CT等相关检查,并签了告知书、知情同意书、免责协议,或可少赔一点。
此外,还有一点,该医师专长是“中风病”,该患者系车祸颅脑损伤,“脑外伤”属于中风医“中风病”范畴吗?个人认为严格来说不属于!不仅开中药超范围了,接诊脑外伤也是超范围……
中医(专长)医师,行医需谨慎!
以下为案情简介
2024年春节期间,一名患者在某中医诊所就诊治疗几日,后在家中死亡。经查实,事发前患者在高速自驾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到医院行CT检查,结果未见明显异常,后到该中医诊所就诊,医师杨某给患者进行了多次针灸治疗,开具了中药粉剂内服,与患者签署了免责协议。该中医诊所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主要负责人和实际经营者均为杨某,杨某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中医确有专长),执业范围:毫针技术;治疗病症范围:中风病。事件发生后,诊所与死者家属先后共同委托进行尸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鉴定患者死亡原因、其死亡原因与诊所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诊所医疗行为的责任程度。因诊所医师未书写门诊病历,医学会终止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杨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力。
杨某对该患者的诊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九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涉嫌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故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该起医疗事故致死案进行了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温馨提示
医疗文书不仅是医疗过程的真实记录,同时也是处理医疗纠纷、鉴定伤残等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案中由于医方未书写门诊病历,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做好病历记录是至关重要的,不仅是一项基本的职业要求,更是对患者负责任的表现。病历书写需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十二字基本原则。
此外,杨某在治疗前与患方进行了沟通,并签署了免责申明。杨某是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范围是毫针技术,其为患者开具中药饮片的行为属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签署的免责协议无效,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东湖疾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