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的问题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医术渊源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实践中,多数申请人无法取得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五年实践证明。究其原因,基层自治组织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出具此类证明的法定职责;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制定该条款时,未与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村居委员会充分沟通协调,未形成统一执行意见。即便申请人实际在当地开展五年以上中医实践,也难以获取合规证明材料。

证明出具主体一般需为法定有权机关。而《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增设的五年实践证明要求,缺乏上位法依据,涉嫌通过部门规章增设限制公民权利的义务性条款。

201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按照简政便民、优化服务原则,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因此,该五年实践证明事项,亟需出台行政法规予以上位法层面明确,保障证明事项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参考:刘宁 北京中医药大学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制度研究